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交簡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交簡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後段「91年11月14日」之後補充「(此
部分已逾五年,不構成累犯)」。第4行前段「95年4月
20日」應更正並補充為「95年2月23日易科罰金出監,」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第6行前段「各1份」之後補充
「、現場照片10張」。二、第3行中段「紀錄表」之後補
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第4行前段「
再犯」應更正為「故意再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王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