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調字第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陳明周晉瑩 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371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1月2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陳明周即晉瑩輪胎行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肆仟元。
二、聲請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退還相對人繳付之
  專線架設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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