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廖榮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醫師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榮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廖榮洲犯醫師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即具保人廖榮洲住所「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居所「雲林縣○○鎮○○里00鄰○○00號」及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居所地「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依法傳喚被告即具保人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另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被告即具保人斯時未在監在押,復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本院101年8月24日101年度刑保工字第24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1紙、送達執行傳票證書3份、通知被保人(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3紙、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11日雄檢 欽岱 107執助1299字第1080002397號函及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2月13日雲檢 永強 108執助13字第1089003828號函及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19日北檢泰典108執助937字第1080052364號函及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影本可佐。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