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adidas商標權之行動電話保護套(手機殼)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柏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行動電話保護套1個(黑色手機殼,可充電),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扣案物照片5張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柏翰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48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行動電話保護套(手機殼)1個(108年度白保字第601號),屬侵害adidas商標權之商品一節,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5張附卷可參,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淑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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