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39號聲請人 葉榮芳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葉光輝 間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943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943號監護宣告事件,為此聲請自費交付108年6月10日、同年7月
8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2、3項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雖為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943號監護宣告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其請求交付108年
6月10日、同年7月8日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已有未合。又聲請人請求交付並非一審之法庭錄音,其逕向一審法院請求,礙難交付,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另行向抗告法院聲請交付前揭所指錄音光碟,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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