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3號

上訴人 楊昌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娜森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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