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367號
原告 周嘉玲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楊明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達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