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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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俄羅斯商Inventa2000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訟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寶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十八萬八千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十八萬七千元。又本件原告主張其為非法人之團體,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限,為有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未併提出相關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