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玖叁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97年度毒偵字第320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予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103公克,驗後淨重0.093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1包白色粉末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有該院97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見扣案物品確屬第一級毒品之違禁物。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