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18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919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1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7年11月12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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