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56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41,405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

㈡、本件被告潘○堉(姓名年籍詳卷)為未成年人,應補正被告潘○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