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陳素貞

林玉珍

林德春

林德城

兼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翠玲

相對人 林水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其生活困難,積蓄又全遭他造侵權未賠,目前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判意旨參照)。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費用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資料,聲請人林玉珍111年間有營利所得、租賃所得及房屋、土地2筆不動產現值總額1,534,800元;聲請人陳素貞111年間有投資、股利所得及田賦2筆不動產現值總額8,510,700元;聲請人林德城111年間有利息所得及房屋、土地6筆不動產現值總額610,356元;聲請人林德春111年間有股利所得、薪資、獎金所得、其他所得及房屋、田賦、土地共8筆不動產現值總額5,499,468元;聲請人林翠玲111年間有股利所得、薪資所得及房屋、土地、田賦5筆不動產現值總額4,057,02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顯見其等尚非無資力者。綜上,本件聲請人等均既尚非無資力者,且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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