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李啓銘 被告 林世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錦雯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