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性別平等教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玲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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