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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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4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子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0000000000000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0000000000000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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