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3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333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許顯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票面金額新臺幣壹億壹仟柒佰貳拾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整之本票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請釋明系爭二紙本票正確之利息請求及其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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