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樑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用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 印文 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樑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用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 印文 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