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乙○(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戊○○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丁○○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另⑴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8年9月1日將其信用卡業務移轉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⑵債權人美商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由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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