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58號聲請人 陳冠豪 (即 陳家和 之繼承人)
林素月 (即陳家和之繼承人)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劉阿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5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復華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2Z0000000000012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