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95號原告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春風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永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管委會報備證明(同意備查函)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逾期不繳或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