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03號聲請人 鄭明月 (即 謝水來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緯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6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2003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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