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15號聲請人勝憬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鎮網 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 律師複代理人 王安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靜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勝憬開發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111年11月29日229,000元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