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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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高玉枝 被告 邱慶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