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111號原告 柯曉彣 被告 郭偉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本院於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自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將其所申辦之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申辦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係提供犯罪工具幫助他人提領原告遭詐騙之款項,視為共同行為人,原告受詐騙匯款9萬元至被告系爭帳戶,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為憑(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67號卷第60頁)。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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