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654號原告 許清龍
許清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啓源 律師被告 温月生 訴訟代理人温緯業被告 許仁輔 (即 許煥基 之承受訴訟人)兼法定代理人 陳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許仁輔、陳嬌為被告許煥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煥基於本件審理期間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可憑,而許煥基之繼承人為被告許仁輔、陳嬌,有上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足憑。茲因原告聲明被告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命被告許仁輔、陳嬌為許煥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