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財寶 訴訟代理人 吳幸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同年月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睿麟工程有限公司群悅建設股份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竹南分行107年10月20日3,840,028元C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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