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住址。
二、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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