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港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移送人 甲○○
1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
分局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港警秩字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
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9條案件,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以
下同)3,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
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3,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
數不算,應易以拘留3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葉明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