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