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張志弘
       王敬富
被   告  洪天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間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眾銀行)申請現金卡借款,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
積欠本金5萬元,及自95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又被告於94年
間另向大眾銀行借款15萬元,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
金14萬1,307元,及自95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於6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未清償,嗣大眾銀行與原告合
併,原告因而取得上開債權,為此,爰依現金卡契約及信貸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
請書、約定事項、帳務明細、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合併案公告
等證據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7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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