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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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 周昆翰 即周 陳秀容 之繼承人
周惠娟 即周陳秀容之繼承人 游淑惠 律師即 周惠如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周昆翰即周陳秀容之繼承人、周惠娟即周陳秀容之繼承人、 郭國泰 即周陳秀容、周惠如之繼承人、 郭峻豪 即周陳秀容、周惠如之繼承人、 郭峻廷 即周陳秀容、周惠如之繼承人、游淑惠律師即周惠如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昆翰即周陳秀容之繼承人、周惠娟即周陳秀容之繼承人、游淑惠律師即周惠如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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