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264號
98年度司家催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乙○○
13號上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失蹤人甲○○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甲○○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部分:失蹤人甲○○
設籍在高雄市○○區○○街○巷48之2號,失蹤人甲○○於88年10月28日由高雄港第一港口申請出海,至南中國海捕魚未歸,經失蹤人甲○○之母 劉夏麗卿 於89年1月19日向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所(下稱港警所)核備在案,至今已逾9年6個月。失蹤人甲○○之妹乙○○亦稱甲○○於88年10月28日出海,失蹤人甲○○於88年11月底尚有電話聯繫,88年12月後即無音訊,乃於89年1月報案等語,堪認失蹤人甲○○至遲於89年1月前即行蹤不明,迄今已逾7年,是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㈡聲請人乙○○部分:聲請人之兄即失蹤人甲○○於88年10月
28日至大陸地區海域捕魚後,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已逾
9年。此外,聲請人前曾以95年度家催字第292號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於公示催告陳報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經本院98年度亡字第17號裁定駁回。為此,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渠 等提出高雄市鹽埕區戶政事務所之高市鹽戶字第0980002252號函文、港警所89年
1月19日調查筆錄、戶籍謄本、詢問筆錄等件為證,且失蹤人甲○○於88年10月28日搭乘鴻利一號漁船出高雄港航南中國海作業,預定航期85天,該船於88年11月28日向漁業電台報告船位75點44漁區返航途中,次日(29日)曾以SSB無線電話聯絡船位在北緯17度,東經117度,緩慢航行回高雄,預定最慢12月上旬可進港,船主因久等該船未見返抵高雄,於88年12月1日請漁業電臺發出公電請附近作業船隻助益協尋,並用SSB聯絡附近作業船隻搜尋,於12月2日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求援,向國軍救難中心申請搜救及透過該處向外交部亞太司請求協助,再透過管道查訪是否會遭海盜挾遲至菲律賓附近島嶼,然迄今船上隨船人員、船長許萬賞等7人及船隻均無任何訊息,船主 蔡孟修 於89年6月1日辦竣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等情,亦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92年8月7日以高港監理字第0920019282號函所附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船舶海事報告書、漁船出港申請書及高雄區漁會於92年8月15日以高漁業輔字第9205714號函所附船籍資料查詢作業單等資料均附於本院92年家催字第216號卷內,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核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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