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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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莉華 、 謝阿梅 、 謝光榮 、 謝倩如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379、379-1、379-2、379-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貴公司所提之不動產附表有誤請更正。
三、相對人顏莉華、謝阿梅、謝光榮、謝倩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