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債權人寰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債務人祭祀公業 鄭萬盛 嘗債務人祭祀公業鄭萬盛債務人公業鄭萬盛嘗債務人鄭萬盛嘗前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一、㈠債務人祭祀公業鄭萬盛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㈡債務人祭祀公業鄭萬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㈢債務人公業鄭萬盛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㈣債務人鄭萬盛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㈤前四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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