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527號聲請人 許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康金 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相對人謝康金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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