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47號上訴人即原告 韓宗叡 法定代理人 韓雲楷
陳惠芸 被上訴人即被告 韓質菁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叁仟壹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