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2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告弘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必謨 被告 黃鉅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