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50號原告 陳俊麟
陳俊智 上列原告陳俊麟、陳俊智與被告 陳俊雅 、 陳俊鳳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