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00號
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人事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六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七三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實施,曾提供新台幣陸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六五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乙○○同意返還上開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提存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六五二號提存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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