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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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THONGHOMSUWIT(蘇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HONGHOMSUWIT(蘇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HONGHOMSUWIT(蘇維)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545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職權時,本可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並未限制須經法院裁定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既係外國人,檢察官自得依前開規定執行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處分,並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此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弘能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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