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次郎
林武長
之1號 陳順風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勝宗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0,400元(計算式:600×(871+254+109)=7404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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