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1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1553號
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就聲請人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98年7月27日送達異
議人異議狀所載之臺北市○○路○○號11樓之2地址,有送達
證書在卷足稽,若加計20日,異議人應於98年8月17日以前
提出異議(最末日98年8月16日為假日,故延至次日),始
未逾期,惟異議人遲至98年8月18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
逾法定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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