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號抗告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徐沛然法官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