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8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18號原告 連耀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應當 訴訟代理人 許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月18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因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為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上午9時58分許,駕駛車主為 蔡美芍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基隆市○○路○○道,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已開始放下之狀態下,仍闖越平交道,嗣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七堵派出所警員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認系爭機車駕駛人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已啟動並緩緩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由東往西闖越)」之違規行為,於105年12月5日填製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對車主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
106年1月19日前。原告於105年12月8日表明為系爭機車駕駛人而向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提出陳述單表示不服,嗣後辦理歸責事宜,被告函請舉發機關表示意見,舉發機關以10
6年1月5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0103號函表示舉發無誤,被告認定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原處分漏載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原處分漏載第1項第4款)規定,於106年1月18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0元,記違規點數
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同日交由原告簽收而送達完畢。原告不服原處分,於同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怍鬌K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七堵派出所提出之錄影紀錄(105年
11月11日9時58分47秒)前,甫有列車由南往北經過,因此有平交道遮斷桿放下且人車等待列車通過之事實。事後,始有鐵路警察所提出之105年11月11日9時58分47秒至105年11月11日9時59分12秒期間之錄影影像。本件事實重點為因甫有列車經過,並有平交道遮斷桿已升起之事實,原告當下旋即張望左右注意是否尚有列車待經過,但舉目之下並無其他列車待通過,亦沒有列車行駛之聲響與震動,已克盡駕駛人之注意義務,依常理判斷,駕駛人應可確信火車已駛離而放心穿越平交道。成功路平交道位於市場旁,素來人車擁擠,甚至有人車爭道情形,導致車速較慢。原告是跟隨大家一同過去的,並無闖平交道,且是已經進入平交道後,警鈴聲才響起的,原告穿越平交道至一半處,平交道遮斷桿竟又再度放下(從火車駛離至平交道遮斷桿再放下大約相隔1分鐘),因此路上眾車紛紛加速欲通過,否則會被困在平交道上,此時始有違規相片與錄影影像攝得原告勉強通過平交道之畫面。嗣後原告前往案發現場勘查,發現同一時間的列車為雙向通過平交道(由南往北、由北往南兩列車),即平交道遮斷桿降下後,兩列車分別通過才升起平交道遮斷桿,並無如同原告遭遇之平交道遮斷桿升起1分鐘之詭異情況,原告推測應係鐵路局系統疏失或平交道遮斷器年久失修所導致。鐵路警察斷章取義,僅以105年11月11日9時58分47秒至9時59分12秒期間之錄影影像為證據,而忽略甫有列車經過且平交道遮斷桿升起之事實,被告所為之原處分顯有錯誤。
■邡藪n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抗辯:■怑鴔i駕駛系爭機車,於105年11月11日9時58分行經基隆市
○○區○○路○○道,因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違規行為,為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警員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確認係屬違規無誤,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填製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原告於收受系爭舉發單後向被告提出申訴書,舉發機關查明後以106年1月5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0103號函復略以:「本案係原告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105年11月11日闖越基隆市○○區○○路平交道,經本分局員警調閱該平交道監錄系統確認該車違規屬實,遂依法填製通知單舉發違規。」據員警回覆單、採證錄影光碟略以:畫面時間09:58:47秒起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表示平交道將有火車駛來,09:58:55秒遮斷器開始放下,駕駛人騎乘系爭機車於09:58:55秒至09:59:13秒間仍逕行闖越平交道。是以,在駕駛人駕車闖越平交道前,警鈴已響、號誌已顯示持續8秒以上,其係見遮斷桿啟動尚未完全平放之際趁隙駕車通過平交道,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規定,本案舉發並無違誤。
■邡拊D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中,
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同條第2款亦規定「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經審視本案錄影光碟,違規事實明確,本所於106年1月18日製開裁決書,裁決書於同日送達。本案舉發機關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規定舉發。本所依上開條例第9條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之規定,裁決如裁決書處罰主文,應為適法。
■囧藪n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怮魒T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
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第1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舉發單係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七堵派出所警員針對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於上述時、地有闖平交道之違規事實,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為由,對系爭機車之車主蔡美芍予以逕行舉發,有系爭舉發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堪認舉發機關所為逕行舉發合於上述法律規定。又系爭機車實係由原告於上述時、地騎駛而遭舉發,原告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規定辦理歸責事宜,故被告以原告為受處分人製開系爭裁決書,自屬合法。
■邧騿u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
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
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4款亦分別有所明定(前述第54條規定係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前即本件原告為駕駛行為時之規定,修正後規定改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依上述規定可知,汽車駕駛人駕車接近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之鐵路平交道時,若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情形之一,應立即暫停,等待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若仍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者,即應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予以裁罰。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45,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坌d原告於105年11月11日9時58分許,駕駛系爭機車,行經
基隆市○○區○○路平交道,經舉發機關七堵派出所警員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認系爭機車駕駛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已啟動並緩緩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由東往西闖越)」之違規行為,於105年12月5日填製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單(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原告於應到案期限前之105年12月8日提出陳述單表示不服,嗣後辦理歸責事宜,被告函請舉發機關表示意見,經舉發機關函復表示原舉發無誤,被告遂於106年1月18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書(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45,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此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舉發單、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106年1月9日北監基站字第1050281702號函、舉發機關106年1月5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0103號函暨員警回覆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至12頁),並有被告提出之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歸責駕駛人申請書、交通違規陳述單、舉發機關106年1月5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0103號函暨員警回覆單、採證光碟、系爭裁決書、前述裁決書之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5至31頁),此部分均堪認為真實。
■犮趕|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舉發機關提供之監視器錄影光碟,
勘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卷第39至42頁勘驗筆錄、第47至61頁監視器錄影畫面列印照片)。上述檔案,係由設置於成功路平交道旁從六個不同方向往鐵路平交道拍攝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員警提供之六個檔案均顯示係於105年11月11日上午9時58分46秒拍攝至9時59分29秒(播放時間均為44秒;檔案名稱雖誤載為2016/11/12,惟由畫面中仍可看出正確日期為105年11月11日),且自第1秒至第44秒期間,均可聽到清晰之平交道警鈴聲響,足認六支監視器係同步拍攝。系爭平交道之自動遮斷器有四支,分別設置於四個角落,在「ch14-01」監視器(編號■怹仵蛂A此檔案之畫面最能呈現系爭平交道之各遮斷器作動情形),顯示第9秒時已有二支遮斷器(最靠近鏡頭之遮斷器位於西南角,畫面左上方即最靠近原告所行駛道路之路頭之遮斷器位於東北角)同時啟動往下降,原告於播放時間00:00:11(畫面時間09:58:57)出現於畫面左上方並通過東北角遮斷器設置處,而於此時進入平交道。另「ch13-01」監視器(編號■狨仵蛂A此檔案之畫面最能呈現系爭機車行駛方向等事項),顯示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播放時間00:00:18(畫面時間09:59:04)出現在鐵軌範圍內,由東往西行駛(由東北角駛入,由西北角駛出),於播放時間00:00:22(畫面時間09:59:08)時,畫面右上方之西北角遮斷器已完全降至水平,原告駕駛之系爭機車行經西北角遮斷器,尚須以手將該遮斷器往上舉,以使自己及後方搭載之人能從遮斷器下方通過,再對照「ch07-01」監視器(編號■挴仵蛂A該處應係位於東北角遮斷器附近,亦即原告所行駛道路之路頭),顯示地上有白色交叉線(近鐵路平交道線),於播放時間00:00:06(畫面時間
09:58:52),原告身穿綠色長袖外套騎駛系爭機車(後方有搭載人)出現並往前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13(畫面時間09:58:59),東北角遮斷器降下至水平,有多臺車輛在該遮斷器之外側即白色交叉線處停等等情,在在足以顯示原告確實係在警鈴已響以後才通過設有白色交叉線(近鐵路平交道線)之路面並進入平交道,原告聲稱其係已先行進入平交道後警鈴才響起,或係在穿越平交道至一半時遮斷器先升起又再度放下,不得已需加速通過,以避免被困在平交道內云云,顯然均與事實不合,要無可採。
■■此外,本院於承審另案(本院106年度交字第3號)時,曾
函請該案警局派員至成功路平交道現場拍攝現場環境狀況,該分局嗣後檢送動態錄影光碟到院,本院於本件調查程序就前述光碟勘驗結果,亦顯示成功路平交道處,在尚未進入平交道前,設有鐵路平交道號誌(圓形雙閃紅色燈號,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4條第3款第2目規定,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輛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下方有方型液晶顯示螢幕(火車接近時會顯示箭頭及「注意火車」之字樣),此有勘驗筆錄及錄影畫面列印照片足參(本院卷第43至44頁、第62至69頁),顯示警鈴係與閃光號誌同步運作(警鈴聲開始響起時,閃光號誌同時開始閃爍)。且由前述光碟內容,可查見若以原告之行向行駛,會先經過設有白色交叉線(近鐵路平交道線)處,往前經過黃色網狀線處,再往前才進入遮斷器圍起之鐵軌即平交道處(本院卷第65至67頁),對照上述監視器錄影畫面,更足顯示原告確實係在警鈴已作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以後,才通過白色交叉線(近鐵路平交道線,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7條規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之路面,並進入、穿越平交道。
■ヮ怳W揭2份光碟之勘驗結果可知,105年11月11日上午9時
58分46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聲開始響起,閃光號誌開始閃爍,此時原告尚未抵達路口(尚未出現在畫面內),於9時58分55秒時,已有二支遮斷器(分別位於西南角、東北角)同時啟動往下降,原告於9時58分52秒駕駛系爭機車行經東北角遮斷器旁白色交叉線(近鐵路平交道線),往前行駛進入及穿越平交道,當時平交道警鈴聲早已響起、閃光號誌早已開始閃爍,均已達相當時間,遮斷器甚至已開始緩緩降下,原告卻仍駕駛系爭機車闖越平交道(嗣後行駛至西北角遮斷器處尚須以手將已呈水平之遮斷器舉起才能通過),自屬違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之規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開時、地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故被告依原告行為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系爭裁決書漏載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系爭裁決書漏載第1項第4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45,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以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表:
┌───────────────────────────────┐│■■2016_11_11_17_06_40_ch01-01.avi││(共44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4,畫面時間09:58:46││-09:59:29)││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路面,有數名行人行走經過該處││,於播放時間00:00:01(畫面時間09:58:47)平交道警鈴聲響起││,畫面中有數臺機車往與行人行走相反之方向騎駛經過該處,於播放││時間00:00:21(畫面時間09:59:07),一遮斷器自畫面右上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22(畫面時間09:59:08),遮斷器完全放下││,原告騎駛系爭機車(車號000-000),後座搭載一名女士(頭戴紫││色安全帽)自畫面右下方往畫面右上方移動,騎駛至接近遮斷器處,││於播放時間00:00:25(畫面時間09:59:11),原告以手將擋在其││前方已呈水平狀之遮斷器往上抬起,使自己及被搭載之女士所騎用之││機車從遮斷器下方經過後,繼續向前方騎駛。原告前方有多輛機車,││一臺機車從原告身後經過並往旁從遮斷器旁邊駛過,原告身後已無其││他機車(故可看出原告騎駛系爭機車係在車潮的最後端)。於播放時││間00:00:38(畫面時間09:59:23),遮斷器被一名穿桃紅色上衣││之機車騎士抬起並從下方經過,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2016_11_11_17_06_40_ch02-01.avi││(共44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4,畫面時間09:58:46││-09:59:29)││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路面,地上有黃色網狀線,有多││名行人行走並有數臺機車騎駛經過該處,於播放時間00:00:01(畫││面時間09:58:47)平交道警鈴聲響起,於播放時間00:00:13(畫││面時間09:58:59),一機車騎士騎駛機車於接近遮斷器之地點時,││人及車身一同傾倒,於播放時間00:00:14(畫面時間09:59:00)││,遮斷器於該機車騎士前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21(畫面時間││09:59:07),有民眾幫忙扶起傾倒之機車並攙扶跌倒之機車騎士起││身,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2016_11_11_17_06_40_ch07-01.avi││(共44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4,畫面時間09:58:46││-09:59:29)││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路面,地上有白色交叉線,有數││名行人行走並有數臺機車騎駛經過該處,於播放時間00:00:01(畫││面時間09:58:47)平交道警鈴聲響起,於播放時間00:00:06(畫││面時間09:58:52),原告身穿綠色長袖外套騎駛系爭機車(後方有││載人)自畫面上方出現往畫面中間及右下方緩慢移動,其身旁有多輛││機車亦在往前移動,於播放時間00:00:11(畫面時間09:58:57)││自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於播放時間00:00:13(畫面時間09:58:││59),遮斷器降下出現在畫面中,數名機車騎士於遮斷器前停等,機││車騎士後方有一臺藍色貨車亦在停等,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2016_11_11_17_06_40_ch08-01.avi││(共44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4,畫面時間09:58:46││-09:59:29)││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路面,有數名行人行走經過該處││,於播放時間00:00:01(畫面時間09:58:47)平交道警鈴聲響起││,並有數臺機車騎駛經過該處,於播放時間00:00:20(畫面時間09││:59:06),遮斷器降下出現在畫面中,附近仍有人、車在移動,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2016_11_11_17_06_40_ch13-01.avi││(共44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4,畫面時間09:58:46││-09:59:29)││畫面拍攝地點為自平交道上方往下拍攝平交道,可看到二組鐵軌(從││畫面左側中段橫向往畫面右側偏下方),畫面左右各有道路(右側道││路應是由東往西行駛),有數名行人行走並有機車騎駛經過該處,於││播放時間00:00:01(畫面時間09:58:47)平交道警鈴聲響起,於││播放時間00:00:09(畫面時間09:58:55),畫面左上方之遮斷器││開始緩緩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18(畫面時間09:59:04),畫││面右上方之遮斷器開始緩緩降下,同時原告騎駛系爭機車後方搭載一││人在右側道路行駛出現,從鏡頭近處往鏡頭遠處行駛(由東往西行駛││)緩慢移動,於播放時間00:00:22(畫面時間09:59:08),畫面││右上方之遮斷器完全放下至水平,擋在原告正前方,於播放時間00:││00:25(畫面時間09:59:11),原告以手將遮斷器往上舉,使自己││及身後搭載之人騎用之機車從遮斷器下方通過,繼續向前方騎駛。於││播放時間00:00:38(畫面時間09:59:23),遮斷器被桃紅色上衣││騎士往上抬起,該騎士從下方鑽過去,遮斷器呈水平,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2016_11_11_17_06_40_ch14-01.avi││(共44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4,畫面時間09:58:46││-09:59:29)││畫面拍攝地點為自平交道上方往下拍攝平交道,可看到二組鐵軌(從││畫面左側中段橫向往畫面右側偏下方),畫面左右各有道路(左側道││路應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對照ch13-01檔案,本畫面中左側道路即││為ch13-01檔案中右側道路),有數名行人行走並有數臺機車騎駛經││過該處,於播放時間00:00:01(畫面時間09:58:47)平交道警鈴││聲響起,於播放時間00:00:09(畫面時間09:58:55),最靠近拍││攝鏡頭之遮斷器及畫面左上方之遮斷器(最靠近原告所行駛左側道路││之路頭之遮斷器)開始緩緩降下。原告於播放時間00:00:11(畫面││時間09:58:57)出現於畫面左上方並通過平交道遮斷器設置處,於││播放時間00:00:14(畫面時間09:59:00),畫面左上方之遮斷器││完全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17(畫面時間09:59:03),原告騎││駛系爭機車自畫面左下方離開畫面,此時畫面右上方之遮斷器亦開始││緩緩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22(畫面時間09:59:08),畫面右││上方(右側道路)之遮斷器完全放下,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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