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補字第8號
原 告 鍾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蘭 (原名 張瑞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