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6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珮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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