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郭泱婍 訴訟代理人 黃耕鴻 律師被告 盧信男
凱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蔡宗儒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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