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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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見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