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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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06號聲請人 林德文 失蹤人 施恭仁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施恭仁男(男、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於民國104年9月8日通報失蹤,迄今約7年仍行方不明,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失蹤人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及前科紀錄查詢表、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附卷為證,堪認為真實。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准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