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蔡慶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憲兵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經本院於102年4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一)相對人全體董事有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事證(如已死亡,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已辭職,則應提出辭職書面;如有其他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亦應提出證明文件)、(二)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三)聲請人所提推薦人是否均有意願擔任臨時董事、(四)聲請人與本件選任相對人臨時董事有何利害關係、(五)相對人董事之現況,如最新一屆董事會董事任期之起迄時間?其後有無改選董事之情形?如有,改選日期、改選結果」等事項,該裁定業於102年4月17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住所,經寄存於派出所並已逾十日而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